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48號),加強水污染防治,落實相關治理措施和企業主體責任,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采礦類、生產類、服務類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采礦類、生產類、服務類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法規標準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規劃總院、湖南省生態環境事務心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規劃總院、湖南省生態環境事務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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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通用工序(征求意見稿)
更新時間:2020-02-25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通用工序(征求意見稿)
- 前言
- 適用范圍
- 本標準規定了采礦類、生產類、服務類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放水污染物的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采礦類、生產類、服務類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排污單位中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執行行業技術規范。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或國家規定的有毒害污染物排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 》( HJ 942)執行。 - 原文附件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通用工序(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pdf
- 附錄
附錄 A 附錄 B 附錄 C